我读《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述简称《公约》)订于维也纳,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之上,对外交代表的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进行了规范。《公约》的发布和签订确保了职业外交官合法有效地行使职责并维护了其人身安全。

由于是初步接触外交这个学科,所掌握的知识中缺少与《公约》有关的具体事件,仅从原则上的理解难以形成立体印象,而且“外交讲求实践”,所以我在阅读时查找了一些与《公约》的相关新闻,以便我理解消化。我在这里结合“五八事件”谈一谈我对公约的具体理解。

1999年5月8日科索沃战争期间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被北约军机轰炸这一事件中,抛开猜测的种种轰炸原因不谈,中国使馆人员及使馆馆舍在轰炸中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根据我的理解,依据《公约》第44条中“务须给予便利使能尽早离境,纵有武装冲突事情,亦应如此办理。遇必要时,接受过尤须供给其本人及本人及财产所需只交通运输工具”。科索沃战争始于3月23日,从中国的角度上而言,理论上使馆人员应该有时间撤离,原则上可以避免人员的伤亡。从美国的角度讲,虽然《公约》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规定,但是这明显严重违背了《公约》的对等原则。接下来,在中国国内,政府批准了大规模的学生游行,游行期间,对美国驻中国使馆馆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损坏,这样做是违背《公约》条款第22条中第2小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些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些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根据我的理解,这种措施同时也不是基于对等原则的行为,并且会带来其它方面的影响,这误导中国国民遇到类似情况就去大使馆进行抗议的负面作用,不利于树立国家形象。应该采取外交制裁而非对使馆进行损害和威胁,尽管事后美国对破坏中国使馆做出了赔偿,然年后中国政府也对游行中损坏美国使馆进行了赔偿。

在我所找到的《公约》相关事件中,言及最多的就是使馆馆舍,有学者甚至争论“馆舍是否为国家领土”。一方面看,根据“五八事件”的游行行为,《公约》在当时的中国应该仅限于外交层面,并不为中国人民所知,《公约》的“知名度”明显不足,不利于培养中国人民的政治素养。此后中国政府并没有再如此积极批准过类似损害使馆馆舍的游行,不知是否于此相关。

另一方面来看,相比于国际惯例而言,《公约》缺少对一些特殊情况(如发生冲突时)的原则性说明,例如美国在和南斯拉夫的冲突过程中损害了中国使馆,没有对美国的这种行为预先限制。这说明了公约在规范了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的同时,并不能指导所有的外交事物。在越来越复杂的国际形式下,《公约》也需要更新,虽然公约的遵守本质上依据的是信任,《公约》应该给出相对广泛的原则性指导。

这是作业,都是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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